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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91执异6号

申请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3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耿某某,郭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91执异6号异议人:耿某某,男,198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邢台经济开发区。申请执行人郭某某,女,1967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6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邢台市桥东区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某某名下房产委托拍卖,经三次拍卖均无人报名竞买,流拍后依法对该房产进行公开变卖,在变卖过程中异议人耿某某与王某某参加竞买,本院依据变卖公告确定王某某为变卖房产的买受人。异议人耿某某对确定王某某为房产买受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经法院释法明理异议人耿某某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耿某某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耿某某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程德志

审 判 员  曹 斐

代理

审判员  毛润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西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