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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81执586号之一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与徐立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3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徐立升

裁判文书全文

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81执5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法定代表人王新,行长。被执行人徐立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乐陵市人民法院(2016)鲁1481执586号之一裁定书,于2016年08月13日向被执行人徐立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一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徐立升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立升在中国工商银行163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5087.74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袁 欣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崔晓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