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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5民初4679号

象山县丹东街道龙泽名园业主委员会与寿益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象山县丹东街道龙泽名园业主委员会,寿益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5民初4679号

原告:象山县丹东街道龙泽名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龙泽名园1号。

法定代表人:郑国平,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任峰,浙江之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寿益民。

原告象山县丹东街道龙泽名园业主委员会与被告寿益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

原告象山县丹东街道龙泽名园业主委员会于2016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象山县丹东街道龙泽名园业主委员会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象山县丹东街道龙泽名园业主委员会负担,按本院规定予以免收。

代理

审判员  张海科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三日代

书 记员  余郑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