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14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朝阳支行,住所地大武口区。负责人李静,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朝阳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伟,男,1987年8月20日出生,回族,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朝阳支行职工,住大武口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杨进锋,男,197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高春霞,女,1983年3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杨俊东,男,197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董学梅,女,197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徐小瑞,女,1985年1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武口区。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朝阳支行申请执行杨进锋、高春霞、杨俊东、董雪梅、徐小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朝阳支行与被执行人杨进锋、高春霞、杨俊东、董雪梅、徐小瑞经协商达成书面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朝阳支行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宁0202民初1682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伍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