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5执1276号被执行人汪伏荣。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15刑初251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汪伏荣缴纳罚金100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共计10050元,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汪伏荣银行存款1005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等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袁宪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