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92执517号申请执行人郭金元,男,汉族,生于1976年8月1日,住绵阳普明北路东段***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22125197608010835被执行人四川中港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住绵阳高新区火炬西街北段,组织机构代码:07889853-5.郭金元申请执行四川中港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绵高新民初10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已经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四川新阜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3714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不足部分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依法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志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邓倩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