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792执517号

郭金元申请执行四川中港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3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金元,四川中港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92执517号申请执行人郭金元,男,汉族,生于1976年8月1日,住绵阳普明北路东段***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22125197608010835被执行人四川中港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住绵阳高新区火炬西街北段,组织机构代码:07889853-5.郭金元申请执行四川中港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绵高新民初10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已经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四川新阜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3714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不足部分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依法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志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邓倩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