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91刑更2111号罪犯栾夫合,男,生于1979年10月12日,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安徽省太和县人,现在湖北省沙洋小江湖监狱服刑。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8日作出(2014)鄂伍家岗刑初字第000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栾夫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小江湖监狱于2016年7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于同月1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小江湖监狱因罪犯栾夫合在服刑中获监狱四次表扬、一次记功,并被评为2015年度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并提出奖励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
经审理查明,罪犯栾夫合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此,获监狱四次表扬、一次记功,并被评为2015年度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7月缴纳罚金人民币14000元。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沙洋小江湖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干警讨论记录、罪犯小组鉴定及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湖北省代收罚没收入票据等证据予以证明,均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所列证据经查证属实。
本院认为,罪犯栾夫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执行部分财产刑。执行机关报���减刑十一个月幅度适当,但该犯的剩余刑期不足十一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和《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栾夫合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军
审判员 周永平
审判员 卢建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龚志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