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225民初2553号
原告:曹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名亮,无为县襄安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
原告曹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名亮、被告王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曹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准原被告离婚。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1994年8月结婚,1996年12月16日生育一子王某;婚后因感情不合,加之原告哑残,双方时常争吵,现原被告已分居多年,夫妻感情破裂。王某某辩称,我们结婚多年,孩子都20岁了,虽然曹某某骗我很多,但我仍不同意离婚,希望其对家庭负责任。若法院判决离婚,对方要补偿我损失。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994年8月,曹某某和王某某登记结婚;1996年12月16日,婚生一子取名王某。
本院认为,曹某某诉请离婚的理由是无法忍受家中争吵、打骂而导致夫妻分居多年,但却并未提供证据加以证实,故对其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诉讼离婚,无论对当事人,还是一个家庭,都是一个大事件,应当慎重考虑,谨慎抉择。婚姻家庭生活中,夫妻双方应当多沟通、多包容,互谅互让,共同努力、共同付出,共同创造美好的生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曹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曹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文子英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阮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