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281民初2356号
原告:何存龙,男,197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炳春,黑龙江宝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平,女,197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顺,内蒙古达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何存龙诉被告王平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存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炳春、被告王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常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何存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王平给付回迁楼房一半折款100000元;2、王平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王平在讷河镇育才家园小区有一处房产被讷河市人民政府强制拆迁,为了得到补偿,王平及其家人委托何存龙上访,并承诺要回回迁房屋后,给其该房屋的一半。在何存龙多次代理王平上访的情况下,王平回迁58平方米楼房1栋,估算价值超过200000元。何存龙代理王平上访花费65000元,没有保留证据。王平辩称,1、该委托合同没有要约和承诺的具体过程,委托合同的具体内容不确定,合同不成立。2、王平得到的拆迁房屋是与讷河市拆迁部门经过协商达成协议,得到的拆迁房屋和拆迁补偿款,与何存龙无关。何存龙上访材料中根本没有委托书,第二次去北京王平不知道,也没通过王平。一共是5户上访,所花的费用大伙都集钱给何存龙,每天每户另外给他100元的劳务费。请求法院驳回何存龙的诉讼请求。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双方没有争议的王平曾委托何存龙上访索要拆迁补偿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民个人与他人签订的有偿诉讼代理合同,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民代理合同中给付报酬约定效力问题的电话答复》处理,即“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的公民个人与他人签订的有偿法律服务合同,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但对于受托人为提供代理法律服务实际发生的差旅等合法费用,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支持。”本案中,何存龙没有提供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其可以进行有偿法律服务公民代理的证据,原、被告之间代理合同约定的报酬,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何存龙没有提供为代理法律服务实际发生的差旅等合法费用的相关证据,王平对于何存龙提出的合理费用亦不予认可。另外,何存龙提供的代理书中关于上访的约定以及何存龙进行代理服务中进行的上访行为,均违反我国关于信访的规定,故原、被告之间的代理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无效合同。综上所述,何存龙的诉讼请求,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何存龙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何存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永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