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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6民初1023号

董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董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6民初1023号原告董某某,女,汉族。被告王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

审判员  许兴格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许 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