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6民初1023号原告董某某,女,汉族。被告王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
审判员 许兴格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许 烨 更多数据:
董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6民初1023号原告董某某,女,汉族。被告王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
审判员 许兴格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许 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