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托执字第1353-3号
申请执行人:史凤强,公民身份号码:×××,女,196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杨占祥,公民身份号码:×××,男,197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史凤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占祥公证债权一案,因被执行人被查封的车辆下落不明无法控制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梁 海 荣
审 判 员 召日 格图
代理
审判员 高 艳 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扎拉嘎木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