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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2执266号

申请执行人肖六尧、杨明辉与被执行人谭正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3
公开日期
2016-09-10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肖六尧,杨明辉,谭正军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2执266号

申请执行人:肖六尧,男,195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邵县。

申请执行人:杨明辉,男,197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邵县。

被执行人:谭正军,男,197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邵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六尧、杨明辉与被执行人谭正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谭正军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成林

审 判 员  陈勇锋助理

审判员  邱立松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孙志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