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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6执100号

刘堤与贾菁、张新国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堤,贾菁,张新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淅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6执100号申请执行人刘堤。被执行人贾菁。被执行人张新国。刘堤与贾菁、张新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淅川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日作出的(2015)淅香民初字第14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贾菁、张新国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堤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贾菁、张新国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贾菁、张新国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刘堤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贾菁、张新国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堤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闫洪照执行员 :王书刚执行员 :肖长阁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郭胜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