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鲁0681执459号本院在执行于修思与张人才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人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张人才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六��八月十一日
(2016)鲁0681执459号
于修思与张人才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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