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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2民催3号

烟台台华食品实业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1
公开日期
2016-08-11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烟台台华食品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12民催3号申请人烟台台华食品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某。委托代理人,苗某某,男,汉族,系烟台台华食品实业有限公司员工。申请人烟台台华食品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3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一张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烟台台华食品实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唐萍芳

人民陪审员  曾 晨

人民陪审员  陈启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曾 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