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1执626号申请执行人吴海滨。被执行人姜华。本院在执行吴海滨与姜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已将本案撤销执行,此案已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撤销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1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米 山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徐大运
吴海滨与姜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1执626号申请执行人吴海滨。被执行人姜华。本院在执行吴海滨与姜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已将本案撤销执行,此案已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撤销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1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米 山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徐大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