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904执95号申请执行人焉宝红,女,197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xxx,工人,现住xxx。被执行人七台河市东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立坤,男,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焉宝红与被执行人七台河市东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5)茄民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执行标的6470.7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茄民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夏俊臣执行员 赵金伟执行员 李松彬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姜勤义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黑执85号申请执行人高春香,女,196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230902196103290920,初中文化,现住七台河市新兴区通达矿山物资经销处实际经营者,现住七台河市桃山区万宝小区69号楼。申请执行人胡锟,男,1985年2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230902198502010913,初中文化,现住七台河市新兴区通达矿山物资经销处营业执照登记经营者,现住七台河市桃山区万宝小区69号楼。被执行人七台河市永达煤矿负责人朱明利,男,职务,执行事务合伙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春香、胡锟与被执行人七台河市永达煤矿买卖合同(2015)茄民商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执行标的1802753.75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茄民商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夏俊臣执行员赵金伟执行员李松彬
二0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姜勤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