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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204民初821号

许换新诉韩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1
公开日期
2016-08-11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许焕新,韩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204民初821号原告许焕新,女,汉族,河南省泌阳县人。被告韩涛,男,汉族,陕西省铜川市人。

原告许换新与被告韩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日连,原告许焕新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焕新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他人利益,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许焕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许焕新承担。

审判长 高 荣

审判员 赵 倩

审判员 郭肖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海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