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204民初821号原告许焕新,女,汉族,河南省泌阳县人。被告韩涛,男,汉族,陕西省铜川市人。
原告许换新与被告韩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日连,原告许焕新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焕新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他人利益,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许焕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许焕新承担。
审判长 高 荣
审判员 赵 倩
审判员 郭肖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海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