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1执恢85号申请执行人史林峰。被执行人瞿国锁。本院在执行史林峰与瞿国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并拍卖了被执行人瞿国锁名下的牌号为苏M×××××丰田轿车,拍卖所得款为58750元,车辆交罚款4100元,扣缴本案执行费1776元,经分配,本案申请执行人史林峰受偿了41840元,垫付的评估费、公告费计2600元。另案申请执行人姜堰市宏亮饲料有限公司受偿6415元。另案申请执行人沈明珠受偿1819元,扣缴执行费200元。除上述处置的财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德平执行员 于俊春执行员 周茂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孙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