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颍执字第00449号
申请执行人:刘万泽,男,192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申请执行人:王桂英,女,192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告:赵长江(曾用名刘长江),男,1952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告:刘长海,男,195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万泽、王桂英与被执行人赵长江、刘长海为赡养纠纷一案,执行标的9600元。本院受理该执行案件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工商登记等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又经采取其他调查措施,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够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刚
审判员 宋桂宝
审判员 叶 青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王西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