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商初字第1873号
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青团支行。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新村西路***号。
主要
负责人:高汉京,行长。
被告:淄博迪冠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共青团西路***号*座***号。
法定代表人:张克涛。
被告:淄博庄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世纪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百文,董事长。
被告:淄博冠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张南路***号。
法定代表人:徐继展。
被告:徐继展。
被告:张百文,淄博庄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张克涛。
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青团支行与被告淄博迪冠贸易有限公司、淄博庄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淄博冠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继展、张百文、张克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立案。
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青团支行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青团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8800元,减半收取计19400元,由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青团支行负担;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青团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国媛媛
人民陪审员 韩爱花
人民陪审员 夏明菲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路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