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颍执字第01578号
申请执行人:张伟,男,汉族,住颍上县。
被执行人:李春好,男,汉族,住颍上县。
被执行人:宋军,男,汉族,住颍上县。申请执行人张伟与二被执行人李春好、宋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0275元。本院受理该执行案件后,依法向二被执行人李春好、宋军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二被执行人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本院多次查找未果。经网络查询李春好、宋军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采取其他调查措施,也未发现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已将二被执行人李春好、宋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通过三大通讯运营商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同时通过微信发布被执行人失信信息。二被执行人李春好、宋军逃避执行,本院依法作出对其司法拘留的决定,并向公安机关发出《协助查控被执行人函》,一经发现李春好、宋军,随时予以拘留。本院已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等相关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刚
审判员 姚孝华
审判员 周 晓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邵修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