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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2执514号

刘其桂与沈永亚自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其桂,沈永亚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2执514号申请执行人刘其桂,居民。被执行人沈永亚,居民。本院在执行刘其桂与沈永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以及房产信息进行了查询,在执行过程中,因未能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未能提供线索,本案在六个月内无法结案,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明广

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

人民陪审员  严浩彰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 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