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颍执字第0082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颍上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慎城镇解放北路,组织机构代码15222242-X。
法定代表人:于滨,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郑秀玲,女,196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颍上县。
被执行人:谢明江,男,196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颍上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颍上支行与被执行人郑秀玲、谢明江为金融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38379.48元。本院受理该执行案件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工商登记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又经采取其他调查措施,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够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刚
审判员 宋桂宝
审判员 叶 青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王西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