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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执263号之一

陈祥发与黄南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8-09-25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祥发,黄南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3执2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陈祥发,男,汉族,1975年12月5日生,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执行人:黄南雄,男,汉族,1973年9月28日出生,地址:广东省惠东县。陈祥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工,黄南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191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黄南雄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向房产部门、国土部门、工商部门、车管部门、银行等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黄南雄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191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到有关部门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3执26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积赋

审判员  黄仲民

审判员  冯思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李志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