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3324号申请执行人刘财,男,蒙古族,住赤峰市元宝山区。被执行人梁秀飞,男,汉族,住赤峰市宁城县。被执行人李桂红,女,汉族,住赤峰市宁城县。申请执行人刘财与被执行人梁秀飞、李桂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公证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案件标的款207400元,执行费3011元。经本院查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表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宁城县人民法院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宁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景东
审判员 刘奇芳
审判员 王玉俊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宋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