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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3执2022号

浙江武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斌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浙江武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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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23执202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武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徐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武商初字第01896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徐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斌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徐斌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徐斌(证件号码:)在金华银行的62×××87的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饶赟AUT())O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任 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