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23执202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武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徐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武商初字第01896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徐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斌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徐斌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徐斌(证件号码:)在金华银行的62×××87的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饶赟AUT())O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任 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