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11民初2894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周华超,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市经开皇冠假日娱乐会所,经营场所:浙江省嘉兴市。经营者:吴偶云。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嘉兴市经开皇冠假日娱乐会所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江平
代理
审判员 舒珊珉
人民陪审员 张建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周晓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