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82民初3541号原告何瑞潘,男,1945年2月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农民,住仁怀市,被告陈跃,男,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农民,住仁怀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瑞潘诉被告陈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瑞潘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国伦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黄 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