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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82民初3541号

何瑞潘与陈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8-09-21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何瑞潘,陈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82民初3541号原告何瑞潘,男,1945年2月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农民,住仁怀市,被告陈跃,男,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农民,住仁怀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瑞潘诉被告陈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瑞潘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国伦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黄 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