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3民初3724号原告苏州爱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白马泾路超华世纪广场商用房2座156号。法定代表人桂方林,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文文,公司员工。被告吴修建,男,1966年2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屏南县。
原告苏州爱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涛物业公司)与被告吴修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尹丛丛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审理期间由于工作原因承办人调整为
代理
审判员王丹妮。后因被告吴修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峻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爱涛物业公司诉称:开发商昆山市大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17日委托苏州爱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以下简称爱涛物业昆山分公司)对大德世家小区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并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该合同约定:1、委托期限:自2011年6月1日起至业委会成立后与新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2、物业费标准:多层住宅0.85元/月•平方米,高层住宅1.4元/月•平方米,商铺1.2元/月•平方米。后因业委会成立并选聘了新的物业公司,我方遂于2013年6月30日退出该小区。2011年5月27日,吴修建与林龙爱登记取得该小区XX幢XX室的房屋(建筑面积127.7平方米)。因其结欠2011年6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费至今未付,原告遂诉至法院并当庭明确了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2011年6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费2713.63元(计算标准:多层0.85元/月•平方米127.7平方米25月)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计算标准:以2713.63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吴修建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主张的事实有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房屋产权登记信息证明、大德世家物业公司交接联席会议纪要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审理期间,爱涛物业昆山分公司书面确认涉案权利由原告爱涛物业公司全权主张。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案中,爱涛物业昆山分公司有权要求作为小区业主的被告支付物业费,其委托原告爱涛物业公司主张涉案权利的行为于法不悖,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物业费的诉请有事实依据、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计算标准于法不悖,故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吴修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爱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1年6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费2713.63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以2713.63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执行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案件受理费177元,公告费690元,前述费用合计867元,由原告苏州爱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27元,由被告吴修建负担7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丹妮
人民陪审员 陆 伟
人民陪审员 孙 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蔡晓晨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2、《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