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02执455号申请人吴玉娥,女,汉族,生于1972年11月26日,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被执行人双强,男,汉族,生于1988年2月11日,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申请人吴玉娥与被执行人双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原民初字第30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0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00000.00元,案件受理费775.00元,执行费1400.00元,以上标的均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双强外出无法找到,其名下没有车辆、房产、证券登记信息,也没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相关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双强外出无法找到,其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相关线索,使得本案未能在执行期限内有效执结,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要件,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宁0402执45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金虎
代理
审判员 王小东
代理
审判员 张万祥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 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