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颍执字第00843号
申请执行人:李子成,男,1980年5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申请执行人:李克飞,男,1982年8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被执行人:韩树山,男,198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子成、李克飞与被执行人韩树山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5100元。本院受理该执行案件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工商登记等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又经采取其他调查措施,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够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刚
审判员 宋桂宝
审判员 叶 青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王西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