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9执58号
申请执行人:李伟荣,男,1976年12月6日生,彝族,小学文化,个体驾驶员,住武定县。
被执行人:杨伟明,男,1974年4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武定县。被执行人解丽芬,女,1976年10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武定县狮山镇。关于申请人李伟荣申请执行杨伟明、解丽芬健康权纠纷一案,武定县人民法院2015年7月14日作出(2015)武民初字第3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伟荣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经金融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经房屋产权登记部门查询无房产,经国土资源部门查询无商业用地登记信息,经车管部门查询,只有摩托车登记信息。已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穷尽执行措施,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审判长 饶一平
审判员 何东明
审判员 张志德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王爱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