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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625民初1049号

李代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8-09-18
所属地区
永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代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625民初1049号起诉人李代元。2016年8月9日,本院收到李代元的起诉状,起诉称:2013年5月,因溪洛渡水电站蓄水造成本社位于二坪子的花椒园地等二百余亩土地受到滑坡影响,同年8月相关部门进行了实物指标调查后,于同年11月8日进行了三榜公示,公示后多次找被告兑现相应补偿款未果。特起诉要求被告长江三峡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永善县移民局支付补偿费691756元;支付2013年12月起按银行贷款利息支付相应利息。

本院认为,起诉人所起诉属于涉及移民安置方案、决定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李代元的起诉,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1份,上诉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何 海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安定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