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09执2493号申请执行人施耀兵,男,196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执行人叶蔓华,女,195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
原告施耀兵与被告叶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6日作出的(2016)沪0109民初132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施耀兵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叶蔓华偿还借款人民币32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5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叶蔓华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本院在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后,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已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在工商银行南市支行及工商银行曲阳路支行的两个银行账号(冻结日期为2016年8月9日,冻结期限一年,请于冻结到期日前三十日到法院申请继续冻结,逾期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在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现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本案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时难以全额执行,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上述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6日作出的(2016)沪0109民初13204号民事调解协议所产生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林 彬
审 判 员 郝思琴
代理
审判员 孔 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倪姗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