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721刑初118号公诉机关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男,汉族,1961年9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东至县,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5月21日经东至县森林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东至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16]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份,被告人吴某以三万元的价格从陈志财(龙泉镇大板村许墩组人)手中购买了其位于“冷水垅塘凹”(龙泉镇大板村庄屋组集体山场)山场林木。双方口头约定采伐证由被告人吴某办理。2015年6月,被告人吴某在未办理采伐证的情况下,雇请方江发、许国良等人砍伐山场树木。2016年2月底,被告人吴某再次雇请方江发、许国良等人继续上山砍伐,并将山场树木全部砍光。所伐树木均由被告人吴某和陈志财二人运出销售。2016年4月1日,被告人吴某主动向森林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16年5月11日,经东至县林业局林业技术人员鉴定,被告人吴某无证采伐树木蓄积为34.6265立方米,其中杉木蓄积5.474立方米,阔叶树蓄积29.1525立方米。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吴某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受本院委托,东至县司法局对被告人吴某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为适宜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在庭审中均无异议,且有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来访纪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协议书、扣押清单、安徽省政府非税收专用收据、被告人人口基本信息、近照、到案经过及本案相关人员人口基信息等书证;证人韩某、许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吴某的供述与辩解;东至县林业局出具的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蓄积34.6265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积极退赃,对其又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吴某有悔罪表现并适宜社区矫正,故对其可宣告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四款、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管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管制的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吴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周文胜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齐艺璇附本判决所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第四十一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六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10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至1000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50至100立方米或者幼树2500株至5000株为起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