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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05民初1890号

原告西宁城北某某塑胶经营部诉被告林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8-09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西宁城北某某塑胶经营部,林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05民初1890号

原告:西宁城北某某塑胶经营部。经营者:金某某,女,汉族,1986年某月某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该经营部实际经营者。

被告:林某某,男,汉族,1981年某月某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薛某某,男,汉族,1983年某月某日出生。系林某某表弟。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宁城北某某塑胶经营部诉被告林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宁城北某某塑胶经营部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宁城北某某塑胶经营部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宁城北某某塑胶经营部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7727元,本院已减半收取3864元,由原告西宁城北某某塑胶经营部承担3864元。

审判员  倪艳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李海连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是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