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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执10666号

乐亭县法院与柏桂荣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8-10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乐亭县法院,柏桂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10666号申请执行人乐亭县法院,男,1964年5月10日出生,住所地乐亭县。法定代表人李月臣。被执行人柏桂荣,乐亭县法院申请柏桂荣罚金一案,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25刑初4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乐亭县法院于2016-7-9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25刑初49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荣 伟执行员 刘利民执行员 郭福星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刘文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