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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22执213号

聂兴海申请执行赖淼波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聂兴海,赖淼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22执213号申请执行人聂兴海,男,194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被执行人赖淼波,男,197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2010)盐边民初字第4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聂兴海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00元。我院于2016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2016)川0422执21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尤续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饶朝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