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22执213号申请执行人聂兴海,男,194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被执行人赖淼波,男,197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2010)盐边民初字第4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聂兴海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00元。我院于2016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2016)川0422执21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尤续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饶朝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