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11执54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熊广平,男,汉族。
被执行人:胡海根,男,汉族。
被执行人:蔡惠娟,女,汉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胡海根、蔡惠娟未履行本院(2015)湖罗民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胡海根、蔡惠娟存款及收入人民币6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方 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何清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