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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11执541号之二

熊广平与胡海根、蔡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8-09-26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熊广平,胡海根,蔡惠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11执54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熊广平,男,汉族。

被执行人:胡海根,男,汉族。

被执行人:蔡惠娟,女,汉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胡海根、蔡惠娟未履行本院(2015)湖罗民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胡海根、蔡惠娟存款及收入人民币6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方 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何清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