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1执138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谭崇怀,男,1956年9月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被执行人袁心发,男,1963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被执行人罗秀容,女,1956年5月1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被执行人重庆长安群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法定代表人袁心发,经理。被执行人重庆细水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法定代表人袁心发,经理。被执行人四川群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法定代表人袁心发,经理。被执行人刘飞飞,男,1980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谭崇怀与袁心发、罗秀容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万法民初字第0919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谭崇怀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397499.52元、利息、律师费2500元及其垫付的案件受理费7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万法民初字第0919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保留申请执行人谭崇怀的债权借款本金397499.52元及利息,律师费2500元,垫付的案件受理费7300元。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睿
审判员 蒲昌渊
审判员 李 渊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何先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