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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1执1387号之二

谭崇怀与袁心发四川群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8-09-03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谭崇怀,袁心发,罗秀容,重庆长安群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重庆细水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四川群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刘飞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1执138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谭崇怀,男,1956年9月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被执行人袁心发,男,1963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被执行人罗秀容,女,1956年5月1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被执行人重庆长安群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法定代表人袁心发,经理。被执行人重庆细水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法定代表人袁心发,经理。被执行人四川群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法定代表人袁心发,经理。被执行人刘飞飞,男,1980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谭崇怀与袁心发、罗秀容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万法民初字第0919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谭崇怀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397499.52元、利息、律师费2500元及其垫付的案件受理费7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万法民初字第0919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保留申请执行人谭崇怀的债权借款本金397499.52元及利息,律师费2500元,垫付的案件受理费7300元。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睿

审判员 蒲昌渊

审判员 李 渊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何先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