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02执2935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庄排路118号。
被执行人:安徽淮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原宿州淮海会计师事务所),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淮海路北苑大厦(即审计大楼)5楼。组织机构代码:15238002-2。
法定代表人:安中淮,该公司经理。南京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与安徽淮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09)宿埇民一初字第0116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南京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安徽淮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未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淮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元进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张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