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泽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323民初56号原告索南多杰,男,藏,1951年6月7日出生。被告格日杰布,男,藏,1973年3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索南多杰与被告格日杰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于原、被告双方私下达成一致协议,原告索南多杰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索南多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7.5元,减半收取443.75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长 宁 吾 加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羊毛才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