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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323民初56号

索南多杰诉格日杰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泽库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8-10
所属地区
泽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索南多杰,格日杰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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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泽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323民初56号原告索南多杰,男,藏,1951年6月7日出生。被告格日杰布,男,藏,1973年3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索南多杰与被告格日杰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于原、被告双方私下达成一致协议,原告索南多杰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索南多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7.5元,减半收取443.75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长 宁 吾 加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羊毛才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