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9刑初19号公诉机关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华。因涉嫌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9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押临沭县看守所。辩护人袁春贺,山东苍马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以沭检刑刑诉[2016]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华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临沭县人民检察院以因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为由,决定对被告人吕某华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临沭县人民检察院的撤诉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临沭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吕某华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石尧山
人民陪审员 解自旭
人民陪审员 王滨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胡尊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