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4民初6401号原告(被告)余志胜,男,汉族,住所地:湖南省宁远县。诉讼代理人何平,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南庄小学,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李锋,校长。诉讼代理人李君,广东金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叶翠婷。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何战,镇长。诉讼代理人梁远华。诉讼代理人邝树花。余志胜与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南庄镇政府)、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南庄小学(以下简称南庄小学),南庄小学与余志胜劳动争议两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管燕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6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余志胜的诉讼代理人何平、南庄镇政府的诉讼代理人梁远华、南庄小学的诉讼代理人李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事实认定及裁判理由以下是双方没有争议的事项,本院予以确认:1、劳动仲裁请求:余志胜于2016年5月4日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南庄镇政府、南庄小学支付2007年8月1日至2016年4月28日期间的加班费370224元、经济补偿20000元、2016年3月和4月的工资合计4000元。2、劳动仲裁结果: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5月11日受理,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佛禅劳人仲案非终字[2016]59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南庄小学支付余志胜法定节假日加班费34854.96元、经济补偿18000元,南庄镇政府不需承担连带支付责任,驳回余志胜的其他仲裁请求。3、余志胜的诉讼请求:请求判决南庄镇政府、南庄小学支付2007年8月1日至2016年4月28日期间的加班费370224元,本案诉讼费用由南庄镇政府、南庄小学承担。4、���庄小学的诉讼请求:请求判决无需支付余志胜法定节假日加班费34854.96元、经济补偿18000元。5、余志胜于2007年8月1日入职南庄小学从事门卫工作,双方从2010年9月1日至2014年8月1日共签订了六份劳动合同。2013年9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支付时间为当月25日-30日,工作时间安排如下:1、上午8时-下午1时,下午3时-5时为上班时间;2、周六、日为值班时间,值班的报酬平摊到每月发放。最后一份劳动合同(2014年8月1日签订)约定聘用期为2014年8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每月工资支付时间为当月25日-30日,加班及值班报酬为每月400元,工作时间安排如下:1、白天班,上午8时-下午12时,下午2时-6时为正常上班时间,其余为值班;2、晚上班,下午6时-第二天凌晨2时为正常上班时间,其余为值班;3、周六、日为值班时间及其他值班的报酬平摊到每月工资里发放���6、南庄小学为余志胜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及缴纳社会保险费。7、余志胜入职以来的工资一直由南庄小学支付,每月工资由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600元和值班费400元构成。8、余志胜周六、日需要上班,每天上班12小时,从2009年9月1日至2016年1月30日的上班时间为当天18时至第二天早上6时。9、南庄小学的值班室设置了休息室,内有两张床位可供值班人员正常休息之用。10、南庄小学在2016年5月10日向余志胜支付了2016年3月和4月的工资。本案中,双方举证情况如下:
一、余志胜提交了如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信息查询结果。2、佛禅劳人仲案非终字[2016]595号仲裁裁决书、送达回证。3、禅城区南庄镇南庄小学后勤工劳动合同、南庄镇小学后勤工劳动合同、���庄镇小学后勤工聘用合同。4、巡逻点照片打印件。5、2016年五一劳动节假期值班安排。6、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教育管理组文件。
二、南庄小学提交了如下证据: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2、佛禅劳人仲案非终字[2016]595号仲裁裁决书、送达回证。3、南庄镇小学后勤工劳动合同、禅城区南庄镇南庄小学后勤工劳动合同。4、南庄小学2013.7-2014.7教工水电费、南庄小学教职工宿舍水电费(2014年8月-2015年2月)、教师宿舍水电费(2015年3月-2016年1月19日)。5、禅城区南庄镇南庄小学2014年1月至2016年2月工资表。6、照片打印件。7、视频文件。
三、南庄镇政府提交了如下证据:1、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复���件。2、禅城区南庄镇南庄小学后勤工劳动合同、南庄镇小学后勤工劳动合同、南庄镇小学后勤工聘用合同。3、佛禅劳人仲案非终字[2016]595号仲裁裁决书。4、禅机编[2013]52号关于撤销镇(街道)教育局的通知。对于双方有争议的事项,本院认定如下:1、关于用人单位及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问题。余志胜认为其受聘于南庄镇政府的内设机构南庄镇宣教办公室,并被派遣到南庄小学从事门卫工作。首先,余志胜入职以来一直在南庄小学上班,由南庄小学安排其工作,服从于南庄小学的规章制度,接受南庄小学的管理,工资一直由南庄小学支付。其次,余志胜从2010年9月1日至2014年8月1日与南庄小学共签订了六份劳动合同,上述劳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为南庄小学。南庄小学对其为余志胜的用人单位也不持否定态度。再次���南庄小学为余志胜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及缴纳社会保险费。最后,南庄小学不具备劳务派遣资质。余志胜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对其上述意见不予采纳,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认定南庄小学是其用人单位。余志胜要求南庄镇政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2、关于加班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余志胜上班12小时,根据余志胜与南庄小学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约定,其在法定上班时间8小时外的时间、周六、周日为值班时间。鉴于学校门卫工作的特点和本案的具体情况,门卫值班时的工作强度比上班时要轻很多,甚至可以休息(2011年3月19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从公平的角度,应不作加班计。由于双方已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每月值班费的数额,且余志胜每月已按该约定足额领取,因此其主张上述时间的加班费,本院不予支持。余志胜认为其在法定节假日均上班,南庄小学则认为余志胜从2016年5月1日开始需要在法定节假日值班,之前的法定节假日都不需要值班。余志胜认为其上班需要手工考勤,南庄小学则认为不需要考勤。由于没有证据证明余志胜在2007年8月1日至2016年4月28日期间的法定节假日需要上班或值班,根据上述规定,余志胜请求上述期间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3、关于经济补偿问题。余志胜主张经济补偿的理由为用人单位没有支付加班费和2016年3月、4月的工资。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支��时间为当月25日-30日,南庄小学在2016年5月10日才向余志胜支付2016年3月和4月的工资,属没有及时支付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南庄小学应向余志胜支付经济补偿。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时间为2008年1月1日,根据该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的年限应从2008年1月1日起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南庄小学应向余志胜支付经济补偿17000元(2000元/月×8.5个月)。裁判结果及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
判决如下:1、被告(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南庄小学无需支付原告(被告)余志胜加班费34854.96元;2、被告(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南庄小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被告)余志胜经济补偿17000元;3、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人民政府无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驳回原告(被告)余志胜的其他诉讼请求;5、驳回被告(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南庄小学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免收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管燕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吴凤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