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203民初377号原告咸麻乃,男,33岁。委托代理人张仲心,比弧线本布图镇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新平,男,35岁。
原告咸麻乃与被告杨新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
原告咸麻乃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咸麻乃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咸麻乃撤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计80元,由原告咸麻乃负担。
审判员 祝焕生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马晓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