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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203民初377号

咸麻乃与杨新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咸麻乃,杨新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203民初377号原告咸麻乃,男,33岁。委托代理人张仲心,比弧线本布图镇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新平,男,35岁。

原告咸麻乃与被告杨新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

原告咸麻乃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咸麻乃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咸麻乃撤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计80元,由原告咸麻乃负担。

审判员  祝焕生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马晓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