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2民初8227号
原告:黄思鸿,男,198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兵,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聪桂,男,198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被告:张淑花,女,198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思鸿与被告吴聪桂、张淑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思鸿未在本院通知其预交受理费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减交、缓交、免交诉讼费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熊 威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黄勤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