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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2民初8227号

黄思鸿与吴聪桂、张淑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思鸿,吴聪桂,张淑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2民初8227号

原告:黄思鸿,男,198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兵,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聪桂,男,198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被告:张淑花,女,198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思鸿与被告吴聪桂、张淑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思鸿未在本院通知其预交受理费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减交、缓交、免交诉讼费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熊 威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黄勤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