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02民初7363号原告李文珍,男,1963年11月5日,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告南通苏中建设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南通市海安黄海大道中路369号法定代表人臧正华,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珍诉被告南通苏中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一百五十五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4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崔 婉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杨智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