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晋0622执288号赵臣、杜晓丽你与张瑞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作出的(2016)晋0622民初第43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或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申请人支付56000元。
二、向---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元。
三、负担案件受理费1050元,其他诉讼费用---元;申请执行费---元。特此通知
审判员 :陈中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杨大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