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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4执679号

郭斌芝、郭晓成与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斌芝,郭晓成,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4执679号

申请执行人:郭斌芝,女,1973年10月3日出生,42岁,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申请人:郭晓成,男,1969年4月29日出生,46岁,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执行人: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望江西路198号,组织机构代码75487594-6。

法定代表人:蒋玉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郭斌芝、郭晓成与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04执67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宋建忠

审 判 员  张齐碧

代理

审判员  吴成莹

二〇一六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曹正磊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正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务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